(2017)皖0122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盛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冯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盛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冯俊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2438号原告: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325号供电西村20幢506。法定代表人:程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斗星、张明芳(实习),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盛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经济开发区西岗路、临泉路北侧办公楼006幢。法定代表人:皮善菊,总经理。被告:冯俊,男,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霍邱县。委托代理人:王方东,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盛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冯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525元,由原告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恩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