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刑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李秀英、余朝起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秀英,余朝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刑终102号原公诉机关禄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秀英,女,1964年1月14日生,云南省易门县人。因本案于2016年6月8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经禄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逮捕。现押于楚雄州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朝起,男,1972年3月26日生,云南省新平县人。因本案于2016年6月15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经禄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逮捕。现押于禄丰县看守所。禄丰县人民法院审理禄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李秀英、余朝起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作出(2017)云2331刑初6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秀英、余朝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9月,被告人李秀英认识被告人余朝起后,余朝起向李秀英讲述了所谓的孙中山大业,并引诱李秀英支持孙中山大业完成后将获得巨额回报。2014年至2016年6月被告人李秀英、余朝起以“李秀英未婚夫经常跟国家领导人在一起,在国外帮助国家要钱,经费不足需凑钱或以赡养老红军为由,许诺“等国家给老红军一大笔钱或解冻68亿美元的大业后,以投资金额的两倍或十倍返还,并发放军装,每月可领取高额工资”,骗取了杨某2、陈某、张某2等15人人民币共248600元。其中,李秀英直接存入余朝起账户102000元,陆续存入余朝起账户101000元;剩余的45600元由其个人支配使用。现骗取的钱财未返还。1.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李秀英向杨某2骗取人民币8000元。2.2015年7月的一天、2016年2月14日被告人李秀英向陈某骗取人民币23000元。3.2015年10月13日、29日被告人李秀英向张某2骗取人民币5000元存入余朝起卡上。4.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李秀英向董某1骗取人民币8000元。5.2016年1月3日被告人李秀英向付某骗取人民币20000元存入余朝起卡上。6.2016年1月3日被告人李秀英向杨某1骗取人民币15000元存入余朝起卡上。7.2016年1月3日被告人李秀英向矣某骗取人民币10600元。8.2016年1月18日被告人李秀英向尹某骗取人民币2000元存入余朝起卡上。9.2016年3月1日被告人李秀英向唐某骗取人民币6000元。10.2016年3月10日至4月14日被告人李秀英向段某骗取人民币38000元。11.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李秀英向张某3骗取人民币14000元。12.2016年4月20日、5月6日被告人李秀英、余朝起向董某2骗取人民币70000元,其中40000元存入余朝起卡上。13.2016年5月3日被告人李秀英、余朝起向孙某2骗取人民币20000元存入余朝起卡上。14.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秀英向马某骗取人民币4000元。15.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李秀英向文某骗取人民币5000元。本案审理中,本院从新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塘信用社余朝起名下账户追缴到赃款78148.13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于被害人孙某1(孙某2之子)、文某、尹某、付某、张某1、杨某1、董某1、矣某、段某、唐某、陈某的报案及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2.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秀英对杨某2称其在楚雄养着一个老红军,以后国家会给老红军一大笔钱,还拿了国家领导人与一个老人的合影、一张几十亿的存单给杨某2看,并让杨某2见着余朝起一次,说其养的那个老红军是余朝起舅公,余朝起是畴钱完成找老红军、解冻资产的人,许诺杨某2凑钱后会加倍返还,从2014年至2016年间四次共骗走杨某28000元钱。杨某2从照片中辨认出骗走其钱的人为李秀英。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李秀英跟其说孙中山、江清的后人在国外,还留着一些宝藏,守宝库的老人托她把海外的革命老人接回来才能打开宝库,还将委任状拿给其看,叫其投2万元钱给她,等把那些革命老人接回来就分给其20万,还有房子和车子、还发军装给其,其见李秀英随时都背着包包,包里面装着委任状那些东西、到处拿给人看、并拉人投资就相信了,于2015年7月份的一天拿了3000元给李秀英,2016年1月李秀英又几次打电话说马上就可以开宝库了,叫其再投点,其又于2月14日拿了18000元、17日拿了2000元给李秀英,其共被李秀英骗了23000元。4.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8月李秀英对其说“她养着18个国民党的老兵,现还有3个没找到,打战时国民党军在中国藏着一批宝藏,等老兵找齐就要分那批宝藏,叫其赞助点钱给她把老兵找齐,分宝藏时分其一套房子和一些钱,其就相信了,于2015年10月13日将3000元打在李秀英告诉其的一个名叫余朝起的账户上。过了几天李秀英又打电话给说要开会了,叫其再打点钱,10月29日其又拿了2000元给李秀英打到余朝起的账户上。张某2从照片中辨认出骗走其5000元钱的人为李秀英。5.被害人董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秀英跟其说她老公余朝起是孙中山的后人,孙中山留了些黄金、金条等财宝在楚雄大修厂里,她养着一些老红军是守孙中山那些财产的人,叫其投资点钱给她把那些老红军接回来后公开孙中山留下的那些财产,会分给其钱、房子、车子、每月还发其工资、给其穿军装,享受国爱待遇,他们投资的钱都是汇到她老公余朝起那里,此后李秀英隔三差五的就来叫其赶快投资,还把其、尹某、唐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拿走了,说以后钱直接打到她们账户上,其就相信了,2015年12月9日就将8000元钱转到李秀英给其的账户上。董某1从照片中辩认出李秀英是骗走其8000元钱的人。6.被害人付某、杨某1、矣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月3日付某、杨某1、矣某一起到楚雄市雄宝路小康村尹某住处吃饭,李秀英也到那里。后李秀将付某、矣某、杨某1、尹某带到她住处跟他们说“她老公余朝起是孙中山的后人,她现在照顾着一批老红军,现还有一些老红军在国外,她需要筹钱把那些老红军接回来,叫他们投资,说投1万可以分2万,投2万就可以有二套金砖、一套住房,还拿出一些孙中山、老红军、金龙、国宝类的图片给他们看,他们就相信了,付某将2万元、杨某1将15000元、矣某将10600元现金拿给了李秀英,李秀英将这些钱汇给了余朝起。付某、杨某1分别从照片中辨认出骗走他们现金的人为李秀英。7.被害人尹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秀英拿了一些孙中山、国家领导人、玉龙、玉花瓶、金茶壶的照片给其看,其中一张是一个老人跟国家领导人在一起的照片,李秀英说照片中的那个老人是一个老红军,是她的未婚夫,她未婚夫要把国外的其他老红军接回来,委托她来做这件事,还交给她68亿的存折。李秀英叫其投资2000元,以后给其2万元的回报,并养其,说其孙女董某1投资可以分钱、分房子、穿军装、享受国家待遇,以后还可以读军校,期间李秀英还带着她们到楚雄市的一个老房子里面看一个老人,说那个老人有113岁,是照片上那个她未婚夫的儿子,其就相信了,于2016年1月18日拿了2000元现金给李秀英汇到余朝起账户上。尹某从照片中辨认出骗走其2000元钱的人为李秀英。8.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辩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秀英对其说她是孙中山的后人,还拿孙中山的照片给其看,说她把海外的老红军接回来,需要路费,叫其出6000元钱,答应等把老红军接回来后给其20万元、再买一辆车给其,其相信了李秀英,于2016年1月3日将6000元钱交给李秀英。唐某从照片中辨认出骗走其6000元钱的人是李秀英。9.被害人段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秀英对其说她要把30多个老红军从国外接回来,需要路费,叫其出资,等那些老红军接回来后按出资额10倍返钱给其,还可以发军装、工资给其,还说那些老红军中有一个叫李青梅的在香港存着68亿钱,还把一张香港银行68亿的存款单和一张李青梅的照片拿给其看,其就相信了,于2016年3月10日转了1万元、3月11日转了2万、3月21日转了4000元、4月13日转了4000元到李秀英账户上。段某从照片中辩认出骗走其38000元钱的人为李秀英。10.被害人张某3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秀英拿了一张60多个亿的存折和一个老人跟国家领导人在一起的照片及帮别人办的银行卡与身份证给其看,说照片上的老人是老红军,那些老红军保管着一批财宝,她们的组织在寻找这些人,缺少路费,叫其凑钱给她,她把钱打给她们的组织去找那些老人,以后1万元还10万,如果凑2万以后可以在楚雄买房子,穿军装、每个月发工资,当时其就相信了,但因没有钱就没有拿给她,之后李秀英又多次催其赶快凑钱,说只有最后一个名额了,三个月后就可以拿着回报了,其就借了14000元钱,于2016年4月26日到楚雄存在李秀英银行卡上。张某3从照片中辨认出骗走其14000元钱的人为李秀英。11.被害人董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秀英对其称“孙中山有一笔68亿的资产,只要把国外参加抗战的老兵全部接回来,就可以解冻使用,其未婚夫在国外接人经费不足,需投资,到时给回报,投3万给30万,每月发6000元工资”。经李秀英反复讲后,其就相信了,于2016年4月20日转了3万元到李秀英卡上,李秀英又当着其的面转给一个叫余朝起的人,5月2日李秀英领着其和孙某2见着了余朝起和另一个女的,还有一个老人,余朝起给了其一份委托书,安排在李秀英有事的情况下,由其和孙某2接替李秀英的工作,继续“孙中山大业”,李秀英还对其说那个老人是她国外那个150岁的未婚夫的第八子,她未婚夫现在国外寻找老红军,人已找齐了,坐飞机没有路费,叫其想办法凑点路费给她。过了两天,李秀英又打电话叫其想办法找钱给她未婚夫做路费,只要钱一打过去人接回来就可以解冻68亿存款了,5月6日李秀英带其到桃园湖附近的一家农行把其农行卡上的4万元钱转到余朝起卡上。董某2分别从照片中辨认出骗走其7万元钱的人是李秀英、余朝起。12.被害人孙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5月初李秀英对其说她未婚夫经常和国家领导人在一起,现在国外帮国家要钱回来发给那些生活团难的人,现经费不足,需要凑钱,算是投资,投2万,返还20万,每个月给8000元工资,家里人还发军装,还拿了些照片和文件给其看,其就相信了,2016年5月3日其取了2万元钱跟李秀英到楚雄转给一个叫余朝起的人,过了几天李秀英带其和董某2见着了余朝起和一个老人,余朝起还发了一张授权委托书给其和董某2,李秀英说那个老人是她未婚夫的第八子。孙某2从照片中辨认出骗走其20000元钱的人为李秀英。13.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5月李秀英对其说有一批文化大革命时逃出去的国民党和中央的老人,那些人手上有财宝,等把那些老人找回来就可分财宝了,现在已经找回两批了,继续找那些剩下的老人需要钱,叫其投点钱,到8月份就有回报了,投1万以后给10万。一个星期后的一天上午李秀英和孙某2又来找其,同时听孙某2说他看过李秀英的那些资料,还见着李秀英住处有玉龙、玉马、玉凤、各种银币,其就信了,就将4000元钱交给李秀英。马某从照片中辨认出骗走其4000元钱的人是李秀英。14.被害人文某的陈述、辩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相信了李秀英所说的“其未婚夫经常跟国家领导人在一起,现在国外帮国家要账经费不足需筹钱和称其投5000元事成后给其10万元,同时每个月给其3000元的工资”的许诺,于2016年5月30日和孙某2一起到楚雄李秀英住处,把5000元钱拿给李秀英,李秀英先打在她银行卡上,后转给另一个男的。2016年6月7日李秀英到荔枝坝村孙某2老战友家拿资料给他们看,动员孙某2老战友投钱时派出所的警察来将其带走了。文某从照片中辨认出骗走其5000元钱的人是李秀英。15.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春节前李秀英说帮其兄弟张开兴介绍媳妇,拿2万元就保证说成,其家不放心就先拿了5000元给李秀英要帮张开兴介绍的媳妇董某1,由董某1把钱转给李秀英,后张开兴与董某1婚事未谈成,张开兴去找李秀英退钱时,李秀英说她现在没钱,等她们的68亿美元解冻后给张开兴2、3万元。16.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余朝起和李秀英是认识的,两人是有来往的,其有一次听余朝起和李秀英打电话时,李秀英向余朝起说她去要钱时,有人说她,余朝起就说人家愿意给就要,不给就算了,这些事情是犯法的,并证实余朝起拿过一些资料给李秀英,余朝起他们还认识一个周立君的老人,余朝起、李秀英称那人为“老祖”。17.杨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7日11时许,被告人李秀英与孙某2、文某在杨某3家,李秀英拿宣传资料给杨某3看,要杨某3拿钱投资支持李秀英老公出国要账时民警来到杨某3家将李秀英传唤走。18.物证照片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二被告人为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向被害人提供了虚假的存款单、转款单、存转款说明、国务院文件、特别任务执行证、最高执行证、特别通行证、特别豁免证、被李秀英称为其“老公”、“未婚夫”、“老红军”的人与国家领导人合影的照片、空白委托书、关于委托执行民族资产回归的命令等资料。19.被告人李秀英及被害人张某2、尹某、孙某2、董某2提供的存款回执,证实被告人李秀英从被害人处骗来的钱有203000元存入了余朝起账户。20.被告人李秀英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金碧卡及账户流水记录;余朝起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借记卡及账户流水记录;被害人张某2、尹某、段某、董某2、张某3、孙某2、文某、董某1、唐某、矣某、马某提供的存转款回执;证实被害人的钱主要存入李秀英、余朝起的上述银行卡中,其中段某、董某2、张某3、文某、董某1、唐某、矣某、马某向李秀英银行卡存入114600元;张某2、尹某、董某2、孙某2、陈某、付某向余朝起银行卡存入107000元。21.被告人李秀英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2年其通过王福认识了余朝起和陶某,2013年初余朝起说他有一个帮孙中山完成大业的老人要到全国各地和国外要账,要其想办法支持路费,还拿了一些资料、委托书、一张香港汇丰银行68亿美元的存折给其,叫其把资料和存折拿给亲戚朋友看,动员他们凑钱来完成孙中山大业,解冻68亿美元存款后给其1亿元的奖金。之后其以其未婚夫经常跟国家领导人在一起,在国外帮国家要账或以赡养老红军经费不足为由,并把余朝起拿给其的资料、存单、委托书等拿给被害人看后,动员被害人投资,称等国家给老红军一大笔钱或解冻68亿美元存款后,按被害人投资金额的两倍或十倍返回,并发放军装、每月领取高额工资,取得了被害人的信任,骗着孙某220000元、董某270000元、付某20000元、杨某115000元、尹某2000元、矣某10600元、杨某28000元、张某25000元、张某314000元、马某4000元、文某5000元、唐某6000元、段某38000元、李华春8000元、董某18000元、陈某23000元。其介绍张开兴与董某1谈婚,张开兴拿了5000元给董某1转给其,后来张开兴与董开美婚事未谈成,张开兴找其退钱时,其对张开兴讲等解冻68亿美元后回报张开兴2、3万元。余朝起说介绍“老祖”周立君给其做夫妻,其带孙某2、董某2见着的那个老人真名叫杨仕达,余朝起说是“老祖”的儿子叫其养着。从被害人处骗得的钱其只用着3、4万元,养杨仕达用了一部分,跑路用了一部分,其余的有20多万元全部汇给了余朝起了。其与余朝起经常打电话、发短信讲“钓钱”的事。22.被告人余朝起的供述及辩解,证实李秀英是从2012年下半年陆续转钱到其卡上的,因为时间长、次数多,其也记不清李秀英向其账户转过多少钱,其不知道李秀英在那些地方骗过钱,但只要李秀英骗着钱后就会往其在水塘镇农村信用社开的那张卡上汇钱,其从卡上将钱取出来拿给一个叫周立君的人,帮周立君“跑路”,周立君说他要完成孙中山的大业,叫帮他弄钱,等他大业完成他会给他们不低于500万的奖金,还会帮他们安排工作。其手里的资料是周立君给其的。其拿着三、四张帮孙中山完成大业的委托书、周立君的几张彩色照片、一本美国花旗银行68亿美元的存折、一对绿色的手镯彩色照片、委托书等资料给李秀英。李秀英去动员别人凑钱打到其卡上,是因为周立君叫其和李秀英讲,完成孙中山大业解冻68亿存款,可获得高额回报,李秀英就参与了。其和李秀英向别人骗钱各讲一套,其不知道李秀英是如何向别人讲的。通过李秀英做工作后2016年5月2日孙某2将2万元钱直接打到其卡上。李秀英“钓钱”存在其卡上已有五、六年时间了,但最多的是2016年上半年,有10多万,李秀英“钓”了存在其卡上的钱,除7万多元周立君叫其以定期存款存在水塘信用社外,其余的都取了拿给周立君了。23.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余朝起、李秀英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4.存款信息查询,证实在新平农村信用合作社水塘信用社以余朝起户名存的三张定期存款的本金为77563.13元。25.禄丰县公安局证明,证实未查找到符合余朝起供述特征的“周立君”或“李立君”的人口信息。26.抓获经过及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6月6日被害人孙某2之子孙某1向彩云派出所报称“其父孙某2被一个女人骗掉2万元钱”,6月6日孙某1发现被告人李秀英到荔枝坝村杨某3家时,向彩云派出所报警,民警赶到杨某3家将李秀英传唤到彩云派出所;李秀英到案后供述了其及余朝起的犯罪事实,2016年6月15日民警在楚雄市强宗西山客栈抓获了被告人余朝起。原判认为,被告人李秀英、余朝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起诉书指控的第9起事实,张开兴拿5000元给李秀英,是基于李秀英介绍董某1和其谈婚,并不是李秀英、余朝起虚构事实骗取张开兴信任而自愿交付的财物,该起事实不予认定为诈骗。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被告人李秀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李秀英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李秀英是诈骗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对骗取被害人财物起主要作用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但被告人李秀英受余朝起引诱参与犯罪、所实际占有的赃款较少,罪责较余朝起稍轻,在量刑上应与余朝起有所区别。被告人李秀英系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的报案传唤到案,不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其行为不构成自首。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秀英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余朝起、李秀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属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余朝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二、被告人李秀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三、从新平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水塘信用社余朝起名下账户追缴到的赃款78148.13元按比例发还本案15名被害人,其余不足部分继续向余朝起、李秀英进行追缴,发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李秀英上诉提出:只是一个积极参与者,是在余朝起引诱、盅惑下参与本案的,应当认定其为从犯,其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提交了所有转存款的证据,对案件侦破起到了关键作用,应当认定为自首,请求适用缓刑。原审被告人余朝起上诉提出:未跟李秀英起去骗钱,也未指使李秀英去骗钱,有认罪悔罪表现,有减轻处罚情节,一审量刑畸重,请求减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相同,二审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秀英、余朝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15名被害人人民币248600元,其中,包括杨某2的8000元、陈某的23000元、张某2的5000元、董某1的8000元、付某的20000元、杨某1的15000元、矣某的10600元、尹某的2000元、唐某的6000元、段某的38000元、张某3的14000元、董某2的70000元、孙某2的20000元、马某的4000元、文某的5000元,二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李秀英、余朝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李秀英提出只是一个积极参与者,是在余朝起引诱、盅惑下参与本案的,应当认定其为从犯的上诉理由,经查,余朝起为李秀英提供诈骗用的委托书等材料,收取李秀英所骗取的现金,李秀英使用余朝起提供的委托书直接骗取各被害人钱财后将多数赃款均直接存入余朝起账户,二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李秀英还提出其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根据,不能成立。原审被告人余朝起提出未跟李秀英一起去骗钱,也未指使李秀英去骗钱,有减轻处罚情节的上诉理由,经查,李秀英使用余朝起提供的材料诈骗被害人现金,且大部分赃款均存入余朝起账户,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虽然将二原审被告人认定为主犯不当,但鉴于余朝起、李秀英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一审根据余朝起实际占有多数赃款的事实,对二原审被告人的量刑与罪行相适应,且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怒雄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夏绍兴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代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