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曾尧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尧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393号申请执行人(移送执行)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曾尧伦,男,1981年3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水城县滥坝镇严家寨村沙井组。身份证号码:520221198103050053。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据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4)黔水刑初字第165号生效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即缴纳的罚金10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1050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曾尧伦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询。现查明:2017年3月16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水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桥新区信用社有两个存款账户(账号为:62×××75-1余额为51.14元、286921000102010719316-1余额为0.09元)、在水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开信用社有存款账户(账户为:62×××88-1余额为2.53元)、在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区府路支行有存款账户(账号为:2879140001020100741052-1余额为0.37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六盘水场坝支行有存款账户(账号为:62×××70余额为27.41元),共计可用余额81.40元,本院依法冻结了上述账户;当日又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是否注册有公司进行查询,也无信息。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4)黔水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吴太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