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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1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张江涛与周军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江涛,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1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张江涛,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住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被执行人周军,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现住湖北省应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江涛与被执行人周军退伙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江涛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军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债权45000元,剩余债权45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575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9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张江涛发现被执行人周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彤审判员 李宏庆审判员 胡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晓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