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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高慧、刘德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慧,刘德才,陶长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814号申请执行人:高慧,女,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清流人家东区。被执行人:刘德才,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来安县。被执行人:陶长梅,女,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慧与被执行人刘德才、陶长梅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1062号民事调解书。现因被执行人陶长梅已履行了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2执8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