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执7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7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的(2017)黑0204民初8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陈某未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某系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火车站职工,现陈某同意依每月工资中的3,800.00元抵偿执行款项,直至偿还完毕。现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工资及公积账户予以冻结,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执78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不能如约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文恒审判员 于永生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