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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覃秀斌与赵小俊、李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秀斌,赵小俊,李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513号申请执行人覃秀斌,男,1967年9月2日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赵小俊,男,1981年4月20日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李永忠,男,1970年10月23日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覃秀斌与赵小俊、李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青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耀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