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任小勇与孙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勇,孙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2060号原告:任小勇,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被告:孙彬,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原告任小勇与被告孙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任小勇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任小勇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小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任小勇承担。审 判 员 吕 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周建康书 记 员 周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