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6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韩碧娟与黄展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碧娟,黄展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6287号原告:韩碧娟,女,汉族,1974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现住佛山市禅城区,被告:黄展鹏,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原告韩碧娟与被告黄展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碧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展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82159.1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2号,韩碧娟将其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同福西二街40号601的房子卖给被告黄展鹏,当时房子还在供楼,还欠中国银行房贷107840.83元,在2014年7月9日,房子抵押给林天荣,当时借款150000元,通过兴业银行转账给韩碧娟,150000元借款也是黄展鹏一手办理的,他从中赚取利益,韩碧娟当时没有工作,还了两个月利息后无能力偿还,黄展鹏劝说韩碧娟把房子卖给他,他帮韩碧娟还房贷和借款,包括107840.83元和150000元,总共257840.83元。房子过户给了黄展鹏,根据发票记载,卖房金额是540000元,韩碧娟只拿到257840.8元,282159.17元被黄展鹏拿去,因为这件事情原告与其前夫产生争执。被告还将原告户名下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取消,请求法院查询邮政储蓄卡上的钱转给了谁。当时黄展鹏在邮政储蓄银行贷款,用原告的名字开卡,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原告储蓄卡在网银上把320143元转走。其后被告又将房子卖给案外人任兴华。被告黄展鹏未进行答辩。诉讼中,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证明原告已将房子卖给被告黄展鹏。2、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两份,证明被告黄展鹏在发票上做了手脚,发票写着是54万元,但是原告没有实际收到54万。3、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买卖申报表、佛山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证明原告将房子卖给了被告黄展鹏。4、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黄展鹏又将房子卖给了任兴彬。5、借款合同,证明原告向林天荣借款15万元,通过黄展鹏介绍的,黄展鹏一手经办的。6、管理服务协议书(三方协议),证明原告是向林天荣借款,主要是利息的约定。7、保证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证明原告向林天荣借款,保证人是张海勇,原告将房子抵押给了林天荣。8、价值确认书,证明涉案房子市面价值是45万元,实际借了15万。9、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账户流水,证明原告收到了15万元,黄展鹏从中收取了1万元的中介介绍费。10、已销户账户交易明细(客户),证明这张卡的户名是原告的,该卡由黄展鹏持有,通过卡进行了多次的转账,前后有几十万,我要求法院查询黄展鹏将这些钱转去了哪里,这张卡现在取消掉了,是黄展鹏取消的。11、贷款已还款明细清单,证明涉案房子还在贷款期间,黄展鹏答应帮原告还银行贷款107840元和林天荣的借款。被告在诉讼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审核后认为:证据1、2、3、4原告虽然没有原件,但系原告向佛山市禅城区不动产档案馆查询所得,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5、6、7、8、9原告欲证明其向案外人借款,本院认可该事实;证据10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11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通过向佛山市禅城区不动产档案馆查询,向本院提供一份《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和两张《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其中《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为2014年12月30日,韩碧娟(甲方、转让方)向黄展鹏(乙方、受让方)转让佛山市禅城区同福西二街40号601房,价格为人民币540000元;《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的内容为2015年1月22日,韩碧娟分两笔收到黄展鹏支付的购房款共540000元。2014年7月9日,韩碧娟与案外人林天荣签订《借款合同》,韩碧娟向林天荣借款150000元,庭审韩碧娟确认收到该150000元,后又由被告黄展鹏代替偿还了该笔借款。庭审原告韩碧娟陈述:通过朋友介绍,我于2014年7月14日认识被告黄展鹏,我刚离婚不久,要还房贷,当时涉案房子还欠中国银行10多万的房贷,后来我通过黄展鹏介绍,又向案外人林天荣借了15万元,我只是在超市打工,还不起银行的房贷和林天荣的借款;黄展鹏跟我说,他帮我还银行房贷以及还林天荣15万借款,让我将房子卖给他,我同意了,我们当时仅是口头约定,并没有签合同;后来黄展鹏替我还了中国银行的10来万房贷,注销了抵押,才办理了过户,是我本人到房产交易所签名办理的过户手续,但是所有手续都是黄展鹏办的,我没有合同和发票的原件;我前夫去不动产档案馆查询了之后发现,合同上写了54万元,就找我要一半的钱,我才知道房子卖了54万元,实际上,我只收到被告黄展鹏的25万多元,一笔就是黄展鹏替我还了银行的房贷10多万元,还有另一笔替我还了林天荣的借款15万元,其他的钱我没有收到;我要求被告黄展鹏向我支付28万元,就是合同中写的54万元减去25万多元。庭审本院询问原告:“当时你是否愿意以25万多的价格将房子卖给黄展鹏?是否黄展鹏帮你还了银行房贷,以及还了林天荣的借款,你就同意将房子过户给他?”对于本院的询问,原告韩碧娟回答:“我当时是愿意的,因为那时我确实没有钱还房贷和林天荣,于是我就同意黄展鹏帮我还这两笔钱,我将房子过户给他。”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原告在不动产档案馆查询的涉案佛山市禅城区同福西二街40号601房的交易资料以及原告陈述,本院可以认定韩碧娟将原登记在其名下的涉案房产转让给被告黄展鹏,该交易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原告作为卖方,主张其实际收到被告黄展鹏两笔房款共25万余元,一是黄展鹏替她偿还中国银行房贷10万余元,另一笔是黄展鹏替她偿还案外人林天荣的借款15万元,由于原告在过户后又在不动产档案馆查询到交易合同上所写的金额为54万元,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两者的差价28万余元。对此本院认为,本案审查重点在于原、被告双方对涉案房产交易真实价格系如何约定的。庭审中原告自述,由于其无力偿还银行和他人债务,遂和被告黄展鹏达成口头约定,被告黄展鹏替原告韩碧娟偿还两笔借款25万余元,原告就将房产过户给被告,亦即原告明知并愿意将涉案房产作价25万余元出卖给被告。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时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载明的金额54万元,并非原、被告双方在交易时约定的真实价格,原告亦陈述其并不知道用于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上写了54万元,只是后来去不动产档案馆查询了才知道,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涉案房产交易价格为54万元的事实不予认可。综上,原、被告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口头达成约定涉案房产的交易价格为25万余元,由于原告确认被告已经代其向银行偿还贷款和向案外人林天荣偿还借款共25万余元,因此视为原告已经收到房款,故其主张被告再支付282159.17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黄展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碧娟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5532元,由原告韩碧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菡人民陪审员 梁丽仪人民陪审员 陈桂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梓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