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4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曙光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曙光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康迪车业有限公司,浙江创大实业有限公司,颜关伟,颜爱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094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223号,组织机构代码:742039895。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被执行人浙江曙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泉溪金岩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0723766431736R。法定代表人颜关伟。被执行人浙江康迪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39223667。法定代表人胡晓明。被执行人浙江创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大岩路,组织机构代码:560977944。法定代表人陈静。被执行人颜关伟,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颜爱儿,女,1956年6月1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曙光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康迪车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浙江康迪车业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国巍执行员 毛应强执行员 傅 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永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