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2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胡正德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正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2120号之一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顺城大街29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胡正德,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依据(2013)双流刑初字第57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移送执行胡正德罚金一案,执行标的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正德名下有丰田牌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另对其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学君审判员 张世全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丽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