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白占军、西安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白占军,西安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1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负责人王楠,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白占军,男。被执行人西安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仕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白占军、西安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5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西安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已经自觉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21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孙 红执行员 曹 坤执行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凌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