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秦希良申请龙英、湘阴县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希良,湘阴县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4执156号申请执行人秦希良,男,汉族。被执行人湘阴县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文龙,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龙英,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希良与被执行人龙英、湘阴县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秦希良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湘阴县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湘阴县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湘阴县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希良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阴县人民法院(2016)湘民一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陆梦蛟审判员 彭万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