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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靳大勇、刘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大勇,刘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774号申请执行人靳大勇,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刘志伟,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本院在执行靳大勇申请执行刘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026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杨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