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靳大勇、刘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大勇,刘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774号申请执行人靳大勇,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刘志伟,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本院在执行靳大勇申请执行刘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026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杨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