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7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襄阳荣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十堰融丰汽车专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荣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十堰融丰汽车专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77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襄阳荣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荣华路2号。法定代表人:熊继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融丰汽车专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白浪田湖东路。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荣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融丰汽车专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十堰融丰汽车专用件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经济开发区支行的账号17×××96内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十堰融丰汽车专用件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十堰融丰汽车专用件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经济开发区支行的账号17×××96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