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5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市宝山区腾阳建材经营部与裘悠仕、上海申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宝山区腾阳建材经营部,裘悠仕,上海申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829号原告:上海市宝山区腾阳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4332号兴明建材市场内。经营者:张建阳,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裘悠仕,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上海申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陆翔路***弄*号****室。法定代表人:裘东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上海市宝山区腾阳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上海申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裘悠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市宝山区腾阳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宝山区腾阳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96元,减半收取998元,由原告上海市宝山区腾阳建材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赛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俞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