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通辽矽砂工业公司与许震江、双辽市玻璃山镇玻璃山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矽砂工业公司,许震江,双辽市玻璃山镇玻璃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893号原告:通辽矽砂工业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1153号。法定代表人:李继余,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宝财,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胜利乡平安新村。(身份证号码:150521196504171516)被告:许震江,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吉林省双辽市玻璃山镇玻璃山村六屯。(身份证号码:220324196709285118)委托代理人:王艳梅,双辽市辽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双辽市玻璃山镇玻璃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双辽市玻璃山镇玻璃山村。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职务:村长委托代理人:王福龙,1965年4月18日出生,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吉林省双辽市玻璃山镇玻璃山村三屯。(身份证号码:220324196504185113)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矽砂工业公司为与被告许震江、双辽市玻璃山镇玻璃山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矽砂工业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震江、双辽市玻璃山镇玻璃山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通辽矽砂工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辽矽砂工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通辽矽砂工业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家刚审 判 员 张曙明人民陪审员 张建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洪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