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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189朱永霞与刘长霞、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霞,刘长霞,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189号原告:朱永霞,女,48岁,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辉玖,盱眙县仇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长霞,男,54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路268号汇杰广场6楼。负责人不详。原告朱永霞诉被告刘长霞、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朱永霞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永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永霞负担。审 判 长  苏振淮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人民陪审员  范立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殷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