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章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428号申请执行人:章某,男,197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于:于某某,女,197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执行章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协助探望子女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