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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5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吴江市劲立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品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吴江市劲立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品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华威铜业有限公司,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海峰织造有限公司,汝雄飞,徐婷,汝雄强,罗伟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54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3828030-9,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鲈乡北路2号。负责人钱剑良,行长。被执行人吴江市劲立织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861821-3,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志良。被执行人吴江市品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75232-5,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寺西洋村。法定代表人沈明江。被执行人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034040-9,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中鲈生态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汝雄强。被执行人苏州华威铜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963177-6,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莺湖村。法定代表人高秋华。被执行人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49400-8,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端市村。法定代表人汝雄飞。被执行人吴江市海峰织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59477-1,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端市村。法定代表人汝雄强。被执行人汝雄飞,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徐婷,女,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汝雄强,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罗伟丽,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吴江市劲立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品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华威铜业有限公司、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海峰织造有限公司、汝雄飞、徐婷、汝雄强、罗伟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劲立织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7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3月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371113.44元;自2016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罚息,以7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68%计算罚息,并对此期间内的罚息按约定计收复利);二、被告吴江市劲立织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153667元;三、被告吴江市品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华威铜业有限公司、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海峰织造有限公司、汝雄飞、徐婷、汝雄强、罗伟丽对被告吴江市劲立织造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诉讼费、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8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8987元,由被告吴江市劲立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各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37202.79元,申请执行费67586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查询各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吴江市劲立织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平望镇复兴村(莺湖村)的工业房地产等资产及被执行人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吴江区平望镇端市村的工业房地产等资产已经本院依法评估、拍卖并变价成功,因其涉案众多,本院将就执行款项召开债权人会议确认分配方案;被执行人汝雄飞名下有吴江区松陵镇梅里街水乡西路8#吴模别墅区C307幢(松陵01011300)、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679号奥林清华东区91幢102(01054990);被执行人汝雄强名下有盛泽镇西环路499号金色摩纺丝绸广场3幢-104铺、105铺、106铺(25005890、25005897、25005898)、平望镇新世纪花园11幢202室(平望04004095)、平望镇端市村豪门府邸100号(04012221)、盛泽镇舜湖西路66号湖滨花园2幢D2301室(25015073),被执行人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中鲈工业集中区的房地产等资产,上述资产将由本院其它案件统一处置,如变价成功,本案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苏州华威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吴江区平望镇莺湖村房地产等资产由本院处置完毕,扣除相应抵押款后,余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本案未有分配。另,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汝雄飞名下车辆(苏E×××××、苏E×××××、苏E×××××)、汝雄强名下车辆(苏E×××××、苏E×××××、苏E×××××)、罗伟丽名下车辆(苏E×××××)、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苏E×××××),均为轮候查封,车辆未能实际查控到位,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故告知其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查询回执、举证通知书、划款单、拍卖成交确认书、债权人会议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荣胜审 判 员  王进前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