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4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与被告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岳阳楼区****,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4622号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黄**,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男,身份证号430602************,该区**东路北侧棚改(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仲书,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女,身份证号430602************,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与被告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胡*:1.履行《房屋收购协议书》约定的腾地义务;2.返还原告各项奖项33408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所属的**东路北侧棚改(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于2016年11月11日和被告签订了《房屋收购协议书》,约定被告在收到收购款后7日内搬出其被收购的房屋。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至今拒不交房腾地。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产生的纠纷,应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以民事诉讼解决本案纠纷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7元,退还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