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25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志达、王如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达,王如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5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志达,男,1953年8月5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王如玉,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民初1544号黄志达与王如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15700元、利息损失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914.50元、执行费6135.5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如玉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仅有集体土地房屋一处,现不宜处置,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