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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恢3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边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恢3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边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陕西省兴平市。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边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6)第127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立即协助申请执行人在高陵区房管所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相关注销、备案手续;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解除了编号为某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取消上述房产的商品房登记备案等手续,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书面提交了结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6)第1270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尚卫民审 判 员  宋 原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