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13
案件名称
荣大也与王军、姜冬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大也,王军,姜冬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819号申请执行人荣大也,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王军,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姜冬艳,女,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军名下的苏N×××××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杨 震代理审判员 刘小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纪佳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