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攀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易家顶、张孝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攀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易家顶,张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664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攀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82267454Q。法定代表人:陈伟星,董事长。被执行人:易家顶,男,汉族,1944年4月9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张孝林,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生,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攀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川0402执6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渝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