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5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杨海与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968号原告:杨海,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凤凰城小区门面80#-83#,机构代码05845939-1。法定代表人:崔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梅启林,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诉被告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海负担。审判员 邸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