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3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和李宗翰;付娟;江涛;王萍;兰州好美家室内外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李宗翰,付娟,江涛,王萍,兰州好美家室内外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748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负责人:景红卫。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文婷。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婷。被告李宗翰。被告付娟。被告江涛。被告王萍。被告:兰州好美家室内外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翰。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诉被告李宗翰、付娟、江涛、王萍、兰州好美家室内外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34元,减半收取6567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丁振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革露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