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行终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何应坤、平塘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应坤,平塘县人民政府,平塘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行终9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应坤,男,1937年4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贵州省平塘县,委托代理人孟秀军,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塘县人民政府,地址:平塘县新区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莫君锋,县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塘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平塘县平湖镇玉水北路二段5号。法定代表人李劲松,局长。委托代理人陆厚能,平塘县国土局法规监察科科长。何应坤因诉平塘县人民政府、平塘县国土资源局要求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一案,不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27行初2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应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应坤在二审裁判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该撤回上诉是何应坤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应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何应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申有量审判员 滕学东审判员 安克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明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