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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行终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何应坤、平塘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应坤,平塘县人民政府,平塘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行终9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应坤,男,1937年4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贵州省平塘县,委托代理人孟秀军,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塘县人民政府,地址:平塘县新区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莫君锋,县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塘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平塘县平湖镇玉水北路二段5号。法定代表人李劲松,局长。委托代理人陆厚能,平塘县国土局法规监察科科长。何应坤因诉平塘县人民政府、平塘县国土资源局要求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一案,不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27行初2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应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应坤在二审裁判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该撤回上诉是何应坤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应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何应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申有量审判员  滕学东审判员  安克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明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