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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林伟、陈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林伟,陈伟,周盼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5刑初4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林伟,绰号“飞机”,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象山县,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象山县。2002年5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0年8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象山县看守所。被告人陈伟,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徐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2004年8月1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1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江苏省邳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2008年6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江苏省邳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2010年12月26日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江苏省邳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象山县看守所。被告人周盼峰,曾用名石盼峰,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象山县,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象山县。2010年8月17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二日;2010年12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3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象山县看守所。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17]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林伟、陈伟、周盼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燕某、被告人董林伟、陈伟、周盼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6日至3月20日,被告人董林伟先后在象山县丹东街道下余村28号、河东村一间民房等地开设赌场,以扑克牌“拔十三”的形式组织杨某、方某、吴某等人进行聚众赌博,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等便利条件,并雇佣被告人陈伟、周盼峰为该赌场抽取庄风。期间,该赌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0余元,被告人陈伟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周盼峰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900元。被告人董林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董林伟、陈伟、周盼峰分别向本院退缴了人民币16100元、3000元、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林伟、陈伟、周盼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余国定、杨卫成、方光、吴敏业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林伟、陈伟、周盼峰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林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盼峰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和被告人陈伟、周盼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以及被告人董林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伟、周盼峰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董林伟、陈伟、周盼峰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对被告人董林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周盼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林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周盼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董林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100元、被告人陈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周盼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振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包尔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