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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03民初4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树南与廖松新、吴四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南,廖松新,吴四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03民初463号之二原告:陈树南,男,194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钦,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松新,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被告:吴四妹,女,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原告陈树南与被告廖松新、吴四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受理后,原告陈树南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廖松新、吴四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树南的申请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树南撤回对被告廖松新、吴四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496元,减半收取2748元,由原告陈树南负担。审判员  黄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