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03民初4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树南与廖松新、吴四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南,廖松新,吴四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03民初463号之二原告:陈树南,男,194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钦,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松新,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被告:吴四妹,女,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原告陈树南与被告廖松新、吴四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受理后,原告陈树南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廖松新、吴四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树南的申请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树南撤回对被告廖松新、吴四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496元,减半收取2748元,由原告陈树南负担。审判员 黄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