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4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学明与何文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明,何文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4民初2827号原告:杨学明,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委托代理人:杨大全(系原告之子),男,199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被告:何文祥,男,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委托代理人:何洪涛(系被告之子),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原告杨学明与被告何文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学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祁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