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4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学明与何文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明,何文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4民初2827号原告:杨学明,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委托代理人:杨大全(系原告之子),男,199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被告:何文祥,男,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委托代理人:何洪涛(系被告之子),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原告杨学明与被告何文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学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祁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