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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高玉福与宝国军、吴巴图扎力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福,宝国军,吴巴图扎力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2190号原告:高玉福,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宝国军,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吴巴图扎力根,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高玉福与被告宝国军、吴巴图扎力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玉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福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6元,由原告高玉福承担。审 判 长  王爱民审 判 员  郑学刚人民陪审员  王晓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友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