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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2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艳贞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贞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272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艳贞,女,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1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梁惠芳,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欧阳紫君,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2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艳贞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欧阳素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艳贞及其辩护人梁惠芳、欧阳紫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5月16日9时31分许,被告人王艳贞驾驶粤X×××××号小轿车沿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民乐路由碧江中学往金楼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民乐路金楼天地对开时,王艳贞回头看向车后座,致使小轿车右前角碰撞前方同向同车道内被害人张某1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张某1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艳贞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交警部门认定,王艳贞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王艳贞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1无责任。事后,王艳贞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50万元,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王艳贞的供述;证人张某2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110警情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相关支付凭证、谅解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车辆痕迹记录意见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鉴定书;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录像;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艳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艳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并请求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艳贞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王艳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在量刑方面,建议对被告人王艳贞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艳贞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粤X×××××号小轿车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被害人家属支付理赔款人民币244872.7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支付凭证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艳贞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与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艳贞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艳贞在案发后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艳贞已向被害人家属支付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王艳贞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艳贞及其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与其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艳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艳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晓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