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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盛丽、青岛圣一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丽,青岛圣一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867号申请执行人:盛丽,女,汉族,1982年5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圣一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29号1单元3004户,组织机构代码76026826-1。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盛丽与被执行人青岛圣一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字(2017)第230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本次执行内容及执行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盛丽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字(2017)第230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本次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