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9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景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乐秀汇娱乐有限公司、林学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乐秀汇娱乐有限公司,林学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9022号原告:上海景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汪华,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永全,上海市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乐秀汇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罗伟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定。被告:林学兴,男,196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上海景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乐秀汇娱乐有限公司、林学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景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惠 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若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