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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吕荣华与王立荣、赵志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荣华,王立荣,赵志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370号原告:吕荣华,女,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告:王立荣,女,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被告:赵志旺,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吕荣华与赵志旺、王立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吕荣华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荣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荣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187元,由原告吕荣华负担。审判员  周相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璐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