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3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成龙与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河煤业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龙,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河煤业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3837号原告:王成龙,男,197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河煤业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刘河镇。负责人:杜志清,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龙诉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河煤业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龙于2017年8月25日以其它原因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成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成龙承担。审判员 赵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