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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执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马恒阳与张松林民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恒阳,张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2197号申请执行人:马恒阳被执行人:张松林本院在执行马恒阳与张松林民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松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渠 洋审判员 :吕付浩审判员 :殷旭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靳志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