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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申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邢怀国、张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邢怀国,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申3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邢怀国,男,住泰兴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辉,男,1990年1月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再审申请人邢怀国与被申请人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1283民初7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再审申请人邢怀国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邢怀国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怀国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 军人民陪审员  周赛男人民陪审员  顾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