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郭月林与潘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月林,潘永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582号原告:郭月林。被告:潘永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月林诉被告潘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郭月林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月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朝旭审 判 员 孔明慧人民陪审员 刘春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云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