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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郭月林与潘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月林,潘永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582号原告:郭月林。被告:潘永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月林诉被告潘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郭月林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月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朝旭审 判 员  孔明慧人民陪审员  刘春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云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