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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80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宝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宝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56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区黄埔南路宾水东道交口(万顺温泉花园内)。法定代表人:袁学义,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宝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5号楼1102室。法定代表人:郑钢,总经理。天津市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宝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2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宝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欠款106543.8元及相关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宝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10654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天津宝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