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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4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杨森与李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森,李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4执632号申请执行人:杨森,男,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李岳,男,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杨森与被执行人李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甘0724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结案,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岳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森借款60000元,利息22000元,承担案件款受理费650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岳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森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3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82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共计82650元。被执行人李岳已履行36454元,剩余案件款79006元于2018年1月2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如果逾期,则承担之外的全部利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724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进福审判员  黄多孝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 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