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执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亚新、胡广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新,胡广琴,关新龙,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亚新,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胡广琴,女,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皖北煤电集团第二职工医院护士,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关新龙,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张雷,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本院执行的陈亚新、胡广琴与关新龙、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申请人陈亚新、胡广琴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张雷名下房产,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相民一初字第026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继东审判员 吴邦海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衬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