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许绍顺、阮罗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绍顺,阮罗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376号申请执行人:许绍顺,男,196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阮罗松,男,198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申请人许绍顺与被执行人阮罗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122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人支付201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款项付清,据此,本案予强制执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22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以强制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