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民初4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4598号原告:赵某某,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以通过调解双方问题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柴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买艳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