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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民初4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4598号原告:赵某某,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以通过调解双方问题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柴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买艳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