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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胡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78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诉被执行人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胡某某已履行约定的还款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作出的(2017)赣0983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小林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冬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