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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8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自强与于振斌、张爱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自强,于振斌,张爱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8321号原告:刘自强,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于振斌,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张爱花,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系于振斌之母。原告刘自强与被告于振斌、张爱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刘自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自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3元,减半收取611.5元,由原告刘自强负担。审判员  马晓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一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