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行审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内乡县国土资源局、杨国法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内乡县国土资源局,杨国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5行审115号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书杰,局长。被执行人杨国法,男,汉族,1957年6月6日出生,住内乡县。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内国土罚决字(2015)第428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查明,2015年3月被执行人杨国法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79650元的价格擅自购买内乡县湍东镇五里堡村张营组集体土地1183平方米用于建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15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内国土罚决字(2015)第428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杨国法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并按非法买卖额79650元的30%处以经济罚款23895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已超期限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内国土罚决字(2015)第428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郭晓菊审判员 程 玉审判员 胡新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