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0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见文、梁玉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见文,梁玉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456号原告: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王家村。法定代表人:李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永吉,山东众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纪伟,男,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于见文,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梁玉萍,女,约30岁,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见文、梁玉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