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7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方华能电网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方华能电网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7302号原告: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银桦路102号。法定代表人:田伟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四方华能电网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A座510-512室。法定代表人:秦立军。原告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方华能电网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丽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伊俐 来自